中國文化大學商學院教師校外服務獎勵辦法
102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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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中國文化大學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獎勵本院專任教師從事校外服務,並保障教師權益,特訂定「中國文化大學商學院教師校外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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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校外服務以借調、在他校兼課或在政府機關(機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相關或團體兼任研究、與專長相關之職務者為限,經系所院相關規定之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前往從事校外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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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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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連續在本校服務滿二年以上,且教學、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依 本辦法申請借調擔任校外有助提升學校聲譽之專任職務。 教師借調為中央政務人員,則不論其為現任專任教師或新聘專任教師,均不受前項服務滿二年以上之限制;惟新聘教師需於任職日起已具有教授資格十年以上且教學、研究優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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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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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國家科技發展,落實本院相關之產學合作,專任教師以研究成果或所獲之資訊推廣應用於產業,或以專業知識做為技術顧問或提供諮詢,得申請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從事校外服務,不受本要點第二條之限制,但不得影響其本職工作,並須事先報經學院評估符合院內所規定之基本工作要求後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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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院專任教師校外服務須符合本辦法及本校相關人事法規之規定方得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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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辦法於院務會議通過,提報校行政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